【港區國安法草案】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 特區政府須加強監督和管理
發布時間: 2020/06/20 18:31
最後更新: 2020/06/20 19:32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有6章,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在首兩章主要說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以及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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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章說明指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包括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以及特區政府需要維持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特區政府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特區政府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學校、社會團體加強監督
- 特區政府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 特區政府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 特區政府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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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草案的第二章,也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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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伍瑋瑋